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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09年07月28日 > 总第200905期 > 第二版 > 新闻内容
E/e-mark认证简介
新闻作者:倪成茂  发布时间:2009-07-28  查看次数:1778    
    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有安全认证的要求,具体体现为E-mark认证和e-mark认证。
    E-mark认证源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WP29颁布的欧洲ECE汽车技术法则(ECE Regulation)。目前ECE主要成员国包括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南非、新西兰、韩国、马来西亚、泰国等56个国家。ECE法则是推荐各成员国使用,不是强制性标准。E-mark证书涉及的产品有汽车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国内常见E-mark认证产品有车用发动机、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mark认证的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mark认证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
    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德国 (E1)、法国 (E2)、意大利 (E3)、荷兰 (E4)、瑞典(E5)、比利时 (E6)、匈牙利 (E7)、捷克 (E8)、西班牙 (E9)、南斯拉夫 (E10)、英国 (E11)、奥地利(E12)、卢森堡 (E13)、瑞士 (E14)、挪威 (E16)、芬兰 (E17)、丹麦 (E18)、罗马尼亚 (E19)、波兰 (E20)、葡萄牙 (E21)、俄罗斯 (E22)、希腊 (E23)、爱尔兰 (E24)、克罗地亚 (E25)、斯洛文尼亚 (E26)、斯洛伐克 (E27)、白俄罗斯 (E28)、爱沙尼亚 (E29)、波斯尼亚及黑塞哥维亚 (E31)、拉脱维亚 (E32)、保加利亚(E34)、土耳其 (E37)、立陶宛(E36)、阿塞拜疆(E39)、马其顿共和国 (E40)、欧洲联盟 (E42)、日本 (E43)、澳大利亚(E45)、乌克兰(E46)、南非(E47)、新西兰(E48)、塞浦路斯(E49)、马耳他(E50)、韩国(E51)、马来西亚(E52)、泰国(E53)。
    e-mark认证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EEC/ EC Directives)强制欧盟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目前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如英国VCA、德国KBA、荷兰RDW等,获得e-mark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
    欧盟各成员国的e-mark证书也有相应的编号: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3希腊、e24爱尔兰、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9爱沙尼亚、e32拉脱维亚、e34保加利亚、e36立陶宛、eCY塞浦路斯、eMT马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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