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杭州沃德
上一期 下一期
PDF版
网站首页-返回首页
今天是: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往期回顾
发刊日期:2009年07月28日 > 总第200905期 > 第二版 > 新闻内容
关于在欧洲成立代表处的通知函
新闻作者:沃德认证  发布时间:2009-07-28  查看次数:1377    

    各制造厂:
    你好!2007/46/EC Recast Framework Directive将于2009年04月29日起执行,其中规定非欧盟成员国的制造厂(包括汽车整车、子系统、零部件),如果进行EC或EEC认证,则必须在欧盟成员国内,成立一个代表处或者指定一家在欧盟注册的机构为其代表。相关指令如下:
    Article 5 - Obligations of manufacturers
    3.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Directive, a manufacturer established outside the Community shall appoint a representative established in the Community to represent him before the approval authority.
    根据这条指令,从2009年4月29日起,所有需要VCA新批准的EC或EEC证书(包括扩展证书),都需要在证书中体现其代表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地址必须真实,采用某邮箱是不被接受的)。所以我们建议,各制造厂在4月29日前,完成代表处的成立和指定工作。对于已经过VCA批准的e-mark证书,VCA可以给每一个制造厂出具一份LONC(letter of no concern)证明书,证书每份150英镑。在证明书中,列出所有已获批准认证的证书编号。列入其中的EC或EEC证书,可以继续使用,直到下一次扩展为止。在扩展时,必须将代表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添加到扩展的证书中。
特此通告


英国车辆认证局中国代表处(VCA)
2009年04月02日

上一篇下一篇
 
CopyRight 2003-201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杭州沃德认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备案号:浙ICP备09040717号| 技术支持:励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