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刊日期:2009年02月28日 > 总第200904期 > 第二版 > 新闻内容 |
欧盟新机械指令简介 |
新闻作者:胡大威 发布时间:2009-02-28 查看次数:1071 放大 缩小 默认 |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6年5月17日正式通过了最新版机械指导法令(2006/42/EC),此法令是欧盟按照新方法(New approach)制定的有关健康、安全的基本法令之一。新机械指令2006/42/EC将自2009年12月29日起正式实施,没有任何过渡期,与现行机械指令98/37/EC相比,新指令在适用范围、与其他指导法令的界线、市场临督、安全性零部件、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等方面都有一些明显的变化。 指令由正文和12个附件组成,正文包括:适用机械范围、名词概念定义、市场监督、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合格推定和协调标准、处理潜在危险机械特定措施、协调标准争议的处理程序、防护条款、机械合格性评估程序、机械半成品部分完成机械装置规程、指定认证机构、CE标志、指令95/16/EC的修订说明等29个条款。附件主要包括:有关机械设计与制造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机械合格声明的要求、CE标志、执行合格性评定的机械类别日录、安全性元件明细清单、机械半成品部分完成机械装置的组装说明要求、技术文档要求、机械制造过程内部审核的合格性评估、EC型式试验、完善的质量保证规程、各成员指定认证机构时应考虑的最低标准。 新指令与现行的机械指令98/37/EC的主要改动是: 1、 在欧盟建立的授权代表,必须具有制造商给予授权代表的书面委托书。 2、 欧盟授权代表的名称必须要写在《用户手册》,一致声明和产品铭牌上。 3、 《用户手册》和一致声明必须使用产品使用地区的语言。 4、 半成品机械必须遵循最基本的要求,必须符合欧洲标准,并执行风险分析。 5、 装配手册必须使用产品所应用地区或者装配地区的语言。 6、 合作声明必须使用产品将要被装配地区的语言,其中包括制造商名称,地址和欧洲授权代表。 7、 为了符合国家权威机构提出的要求,对于发送半成品机械相关信息的申请必须包含信息传递的方式,并且发送过程以及方式不得侵犯半成品机械生产商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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