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刊日期:2010年02月02日 > 总第201007期 > 第二版 > 新闻内容 | 
          
          
            
              
                美国EPA对小型通用汽油机测试环境的要求  |  
               
                新闻作者:朱捷  发布时间:2010-02-02  查看次数:1521  放大  缩小  默认  |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40 CFR Part 90 《关于≤19千瓦非道路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排放控制》,小型通用汽油机进行排放测试时,测试环境必须满足以下两点要求:     1、环境温度必须在20°C到30°C之间。     2、环境系数f必须在0.96~1.04之间。     从2010年开始,小型通用汽油机将根据手持方式、发动机排量分期逐步实施新法规40 CFR Part 1054,对排放测试环境的要求进行了更改:     1、环境温度必须在20°C到30°C之间。这一条与原法规保持一致。     2、环境大气压要求在80.000 kPa至103.325kPa之间,湿度不作要求,取消环境系数f的限值要求,以适应高原排放测试的实施。(有关高原排放测试详见相关章节)     具体变更执行时间如下:     对于手持式发动机,从2010年1月1日开始。     对于非手持发动机排量≥225cc的发动机,从2011年1月1日开始。     对于非手持发动机排量<225cc的发动机,从2012年1月1日开始。     只有满足测试环境要求的排放测试,才被认可为有效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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